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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大盗”一审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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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改装的小型货车挂靠行驶中的大货车尾部,然后上车偷卸货物,一个盗窃团伙用这种罕见的方法专门在高速公路上盗窃行驶中的车辆,两次分别盗窃3吨多、价值90余万元的贵重金属镍和3吨多、价值7万余元的铝锭。日前,该团伙涉案人员16人一审分别被判处10年至1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公诉机关查明,2006年11月18日下午5时许,犯罪嫌疑人张某、刘某等人分别乘坐一辆轿车和两辆改装后的小货车沿南洛高速公路向平顶山市方向行驶,行驶中发现了拉有贵重金属镍的大货车。到该市湛河区段时,张某开着小货车紧跟大货车,轿车和另一辆客货车跟在后面,压制着后面车辆,防止其盗窃勾当被后面超过来的车发现。张某利用大货车后视镜盲区,迅速把改装过的车头挂靠大货车尾部,并与其保持同速行驶。接着,张某指挥同伙爬上大货车,用专用工具打开大货车后栏板进入车厢,盗走大货车上一整件30块镍板。得手后,张某减速退后,另一辆小货车用同样的方法又盗窃一件。

  2006年12月21日,该团伙用同样的手法再次盗窃3吨多、价值7万余元的铝锭。两次盗窃所得均卖给一废品收购站老板赵某。

  今年3月4日,以张某为首的这伙犯罪嫌疑人因涉嫌盗窃被平顶山市湛河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其中,这30块镍板他们共卖得90多万元,其中20多万元被张某私吞。

  据介绍,该团伙成员中年龄最大的44岁,最小的只有23岁,均系周口市农民。38岁的张某交代,近年来,几条新修建的高速公路从他们的家乡通过,看着公路上来来往往的车辆,他们就萌发了“靠路吃路”的念头,添置了两辆小货车和一辆轿车等盗窃工具。经过几次在高速公路上的“实战演练”,这些“高速大盗”几乎屡屡得手。

  经审理,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的指控意见,认定16人均犯盗窃罪,视情节分别判处该团伙刘某等3人各15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30万元;张某等人分获10年至14年不等有期徒刑,并被分别处以10万至25万元不等罚金;判决没收该团伙供犯罪使用的全部小货车及轿车。

 


责任编辑: 整理时间:2008-4-3 16:4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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